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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买个公司 亏大了

1999-08-06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深圳汇华集团公司以一元钱的价格转让给汇凯集团。正当汇凯庆幸之时,汇华的债权人找上门来,将汇凯一同告上法庭。一审结果,汇凯连带赔偿16万美元。

据检察日报报道,1998年4月,深圳汇华集团有限公司的主管单位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与汇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转让合同书,协议书规定,控股公司将汇华集团整体产权以人民币一元的价格转让给汇凯集团。汇凯集团受让汇华集团的产权,同时承担汇华集团的所有债权债务。

日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一纸诉状将汇华集团和汇凯集团送上了法庭的被告席,原由是汇华集团拖欠该公司16万美元。由于汇凯集团取得了汇华集团的整体产权,并承担全部债权债务,故起诉要求汇华集团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汇凯集团对汇华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汇凯集团认为,该集团虽取得了汇华集团全部产权并承担汇华集团的全部债权债务,但对信托投资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并不清楚,故不同意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3月,汇华集团给投资公司出具了5份债务确认书,确认书对其尚欠借款本金16万美元及欠款的利息计算日期予以确认,汇华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在确认书上签了字。后汇华集团的主管单位以一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转让给汇凯集团。

法院认为,投资公司与汇华集团签订的贷款协议为有效合同,因此,汇华集团应归还本金16万美元,并偿付利息和逾期的罚息。汇凯集团受让汇华集团的整体产权后,成为汇华集团的主管单位,故应承担汇华集团的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汇华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16万美元及利息,汇凯集团有限公司对汇华集团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说明,一元钱受让一公司并不算捡了大“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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